客服中心:找玻璃有困难,专业客服人员来帮您寻找全国玻璃资源 |
 |
|
|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上) |
|
|
来源:中华包装瓶网 编辑:zynljh 发表时间:2007/12/17 12:55:07 |
 |
|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 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 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0.1 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0.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0.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0.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0.5 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0.6 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0.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0.8 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0.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b.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c.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e. ,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f.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g.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h. 在禁火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i.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应按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j.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体检,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应立即予以调离本工作岗位。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厂区宜结合功能分区,将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3.2.2 易燃易爆的燃气(油)储罐、供配站及其附属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建筑物或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生产车间、工作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的规定。 3.2.3 凡扩建、改造项目的设计,因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车间间距、管线布置等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尚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3.2.4 凡散发尘毒的配料车间、耐火材料车间、发生炉煤气站、粉料库及各种原材料堆场等宜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5 高温作业的熔制车间(含熔化、成形、退火工段),其方位的选择宜使夏季主导风向由生产线的冷端吹向热端,且与车间长轴的夹角一般不宜小于45°。 3.2.6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车间、站、房等宜相对集中,位于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区域。对噪声敏感试验室、化验室、办公楼和生活区宜布置在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7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兼顾消防、安全和运输的需要。 3.2.8 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一般应采用尽头式集中布置。厂区铁路与厂内道路平面 交叉的道口必须符合GB6389-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3.2.9 大、中型玻璃厂应分设人流出入口及货流出入口,各靠近其主要服务区。沿人流较密集的主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夜间应有足够照明。 3.2.10 厂区内设置的沟、坑、池等,应设置盖板或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3.2.11 厂区上空不宜有高压输电线通过,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 防署降温 3.3.1 熔制(联合)车间的熔化、成形、退火、耐火材料车间的烧砖窑等高温工作场所,应充分利用热压,合理地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使车间内作业地带和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分别达到TJ36-79的要求。 3.3.1.1 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熔制(联合)车间熔化、成形工段等高温厂房沿外墙内外布置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迎风面。 3.3.1.2 熔化工段熔窑窑体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浮法工艺成形工段的锡槽上方、平拉法工艺成形室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引上法工艺的多层厂房,应在引上部设置通风竖井;采板场及烧砖窑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日用玻璃成形工段(制瓶机、压制机、吹泡机等)的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3.3.2 玻璃熔窑、退火窑、烧砖窑、锡槽等热工设备表面,应尽量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3.3 玻璃生产热工设备及其它热作业场所,应在操作工人附近设置固定或移动式隔热设施及送风降温设施。 3.3.3.1 玻璃熔化、成形、检验等热操作岗位,应设隔热或送风降温设施。 3.3.3.2 耐火材料车间燃煤烧砖窑的投煤操作区应设局部送风降温设施。 3.3.3.3 发生炉煤气站主厂房操作层,应设局部送风降温设施。 3.3.3.4 热作业环境中的窑头仪表室、成形及退火控制室等,应结合工艺对室内环境的要求,设置送风降温或空调设施。 3.3.3.5 热作业的吊车司机室,或炎热地区粉尘作业需要密闭的吊车司机室,应设降温设施。 3.3.4 高温作业场所宜设置工人休息室或休息凉台;休息室内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夏季室外温度,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3.3.4.1 熔制(联合)车间宜在窑头区为测温工和热修工设置休息室,并宜在熔化部两侧设置休息凉台。 3.3.4.2 引上法工艺的引上部,宜为引上工设置休息室。 3.3.4.3 日用玻璃的成形工段,宜为成形工设置休息室。 3.3.4.4 耐火材料车间宜在燃煤砖窑投煤口,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凉台。 3.3.4.5 发生炉煤气站宜在主厂房操作层设置休息室。 3.3.5 凡在高温作业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保证供给充足的含盐清凉饮料。 3.4 防治噪声 3.4.1 玻璃工厂噪声控制应符合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3.4.2 玻璃原料、耐火材料的粉碎系统,煤气发生炉供煤系统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远距离监控操作。 3.4.3 车间布置时,高噪声生产区与低噪声生产区宜分隔布置。 3.4.3.1 配料车间的破碎、筛分、称量、混合部分宜相互隔开,其中破碎部分宜按工艺系统再进行分隔,设置带隔声的门隔墙,隔墙及外围结构宜选择隔声性能好的建筑材料砌筑。 3.4.3.2 耐火材料车间的原料制备、成形、整修部分宜相互隔开。 3.4.3.3 打砖房的人工打砖区与机械加工区应相互隔开。 3.4.3.4 造箱(架)车间应将木材加工与钉箱区相互隔开。 3.4.4 设备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的噪声指标,宜选用噪声较低、震动较小的设备。 3.4.5 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应尽量做隔声处理。 空气压缩机、高压通风机,氮气压缩机等的进气或排气口宜安装消声器。锅炉安全泄压排气管宜安装消声器。 3.4.6 输送块状原料或玻璃的金属溜管、储仓及其档板,宜采取阻尼隔声措施,并应尽量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或直接撞击。 3.4.7 工作时产生强烈震动的破碎、筛分、混合设备及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采取减震或隔震措施。 有强烈震动的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3.4.8 配料、造箱、耐火材料车间等高噪声的生产场所应尽量设置控制或监视用的操作间,该操作间应作隔声处理,具有较好的隔声功能。 3.4.9 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如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3.5 防火防爆 3.5.1 玻璃工厂各车间的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目见表1。
注: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耐火等级,但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和4.2.1条的要求。
3.5.2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施,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 3.5.3 生产过程中有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厂房,应设置符合防爆要求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3.5.4 设置在熔制(联合)车间内的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的燃气(油)控制室、汽化室或预混室以及车间汽(柴)油泵房等应靠近外墙布置,且应避开设有玻璃水池的一侧。 3.5.5 各生产车间爆炸和火灾危场所的等级划分、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应按现行的有关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计。 3.5.6 玻璃工厂主要生产车间及燃料动力设施的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5.6.1 原料、熔制等车间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第三类工业建筑物设防;当厂房装有排放爆炸性气体的放气管时,该部位应按第二类工业建筑物设防。 3.5.6.2 发生炉煤气站的主厂房、煤气调压站、氢氧站、液化石油气站、天燃气站等爆炸危险场所应按第二类工业建筑物设防。 3.5.6.3 油泵房等火灾危险场所及位于多雷地区高度在10m以上的非防火防爆厂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物,应按第三类工业建筑物设防。 3.5.7 玻璃工厂各车间、燃气(油)供配站、仓库等的消防设计应按GBJ16-87的规定执行。厂内是否设消防站,应结合工程情况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确定。 3.5.7.1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采用低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3.5.7.2 油罐区应设灭火装置,其具体设施应结合工程情况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确定。 3.5.7.3 液化石油气供配站(储配站)、油泵房、天燃气配气站(调压站)、变电所及熔制(联合)车间内的燃油(气)控制室、汽油气化室、液化石油气室、高位油罐房等场所,应分别设置相应的灭火器。 3.5.8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的物料、设备及其厂房或周围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并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3.5.9 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宜安装可爆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 3.6 防尘与通风 3.6.1 玻璃工厂各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TJ36-79、GB11724-89《车间空气中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及GB11725-89《车间空气中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卫生标准》的规定。 3.6.2 玻璃原料在破碎、筛分、贮存、称量、混合及配合料输送直至窑头料仓的下料过程中,应在工艺设备的产尘点(如入料口和出料口等处)设置密闭抽风除尘设施;熔窑投料池上方应设除尘设施。 3.6.3 碎玻璃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连续化的作业线,碎玻璃系统干法作业所有破碎、落料及浮法生产线的落板、掰边和玻璃板面吹扫处应尽量设置除尘设施。 3.6.4 耐火材料车间的防尘应参照GBJ12367-90《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的规定执行。 3.6.5 煤气发生站的通风除尘应参照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煤气站机械化运煤系统中破碎机、振动筛和产生粉尘的转卸点,应密闭并设机械通风除尘设施。 3.6.6 造箱车间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在扬尘点设除尘设施。 3.6.7 机修车间石棉辊加工(穿片及车削)应设置除尘设施。 3.6.8 散发粉尘的煤吊车库、原料吊车库中的行车驾驶室,应密闭并辅以过滤送风装置。 3.6.9 产生粉尘的各生产区域,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电动喷雾器。 3.6.10 产生粉尘的生产场所的地面,应考虑用水冲刷。在不允许用水冲刷的碱、硝系统及熔制车间投料平台等生产场所,应设置移动式吸尘装置,及时清除地面、墙面和设备表面上的积尘。 3.6.11 厂内宜设置专职防尘维修设施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作场所。 3.6.12 化学分析室、蓄电池室的酸洗间、贮酸室等处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3.6.13 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粉尘或其它有害物质的浓度,发现超标进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4 配料 4.1 本章所指的配料,系包括玻璃原料的破碎、筛分至配合料的制备过程。 4.2 玻璃配合料应尽量采用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澄清剂、脱色剂等辅助原料,减少砷化物、氟化物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危害。 4.3 配料车间厂房位置、工艺要求、厂房建筑、粉料贮存、粉料输送、通风除尘、防护管理等项措施,应遵守GB6528-86的有关规定。 4.4 配料车间的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和通行的安全,设备之间、设备与柱(墙)之间的净距尺寸以及手推车通道尺寸推荐数据见表3。
用于设备维修时运输大型更换零部件通道的最小宽度,应使零部件能顺利地运到各使用地点。 4.5 破碎、筛分、混合、输送、通风等生产设备的传动外露部分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电器开关罩、故障紧急停车装置或其它防护装置。 4.6 混料机、混砂机等各类需人进入检修的设备,在检修前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启动”的标志,并应设专人在现场监护。
5 熔化 5.1 基本要求 5.1.1 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5.1.1.1 横火焰池窑的蓄热室外墙至厂房侧墙的净距不宜小于3.5m,蓄热室前端墙的操作净距不得小于4.5m,蓄热室热修门前不得布置柱子;马蹄焰池窑的侧面应留出加料机操作和检修的安全空间。 5.1.1.2 小炉下通道(蓄热室内侧墙皮至池壁外皮)的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小炉结构及所使用燃料种类而定,而便于工人操作和检修。 5.1.1.3 池窑应设置用于检修和操作用的喧顶侧平台、加料平台,并用斜梯与其连接;平台及斜梯的设计应符合GB4053.4-83《固定式钢平台》及GB4053.2-83《固定式斜钢梯》的有关规定。 5.1.1.4 配合料输送宜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连续式运输机械。窑头料仓应设料位监控装置。 池窑加料应尽量选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机械加料设备,应使配合料入窑落差小,减少落料时的粉料飞扬。 5.1.1.5 油枪的选择和安装(位置和角度)应在满足池窑工艺要求的同时,使其结构简单、拆装清洗和检修方便,易于调节控制,并宜选择噪声低于85dB(A)的低噪声油枪。 5.1.1.6 池窑窑体宜进行局部或全保温,保温材料应根据保温要求、被保温部位砌体的材质和交界面温度进行选材。 5.1.1.7 池窑窑体和配套设备,在易受热玻璃液侵蚀或易损的部位,应根据工艺要求分别采用风冷、水冷或其它保护措施。 冷却用水的水温、水压和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温不宜高于45℃, 使用点水压不低于0.2MPa, 水质:PH值 6.5-8.5 混浊度 小于50mg/L 有机物含量 小于25mg/L 铁含量 小于0.3mg/L 油含量 小于5mg/L 总硬度 不大于1.05mmol/L 5.1.18 烟囱的高度和出口内径应依据维持熔窑正常压力情况下的抽力和环境保护要求而定。当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至少应高出建筑物3m。
|
|
|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免费为您提供最新的包装订单 |
|
|
|
|
|
|
|
|
|
|
|
|
|
|
|
|
最新采购 |
|
最新供应 |
|
赞助商推荐 |
|
|
|
|
|
在此刊登赞助商信息
联系电话:13958863490 |
|
|
热门标签 |
|
投稿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