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陆卫民的办公室里,记者看到两瓶包装装潢极为相似的洋酒,如果不仔细辨认,还真以为都是名酒——“黑牌”威士忌酒。而事实上,这两瓶洋酒分属两个厂家,他们正在市二中院对簿公堂,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将蓝樽 (上海)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市二中院在本案中突破法定赔偿50万元的限额,判决蓝樽 (上海)酒业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25万元。

被告“宝路”威士忌(左),原告“黑牌”威士忌(右)。
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是 “黑牌”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帝亚吉欧 (上海)洋酒有限公司经黛尔吉奥公司授权,对 “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享有使用权。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 “黑牌”威士忌酒在中国威士忌市场的销售份额将近20%。
2006年,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发现蓝樽 (上海)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 “宝路”威士忌酒使用与两原告 “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2006年12月、 2007年9月,上海工商部门对蓝樽公司生产、销售的2226箱 “宝路”威士忌酒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 “黑牌”威士忌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后,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 “黑牌”威士忌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蓝樽公司在其生产的 “宝路”威士忌酒的包装上擅自使用两原告知名商品 “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蓝樽公司停止对原告黛尔吉奥公司、帝亚吉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5万元。
昨天,审判长陆卫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陆卫民说: “对于原告难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该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法院可以在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之后,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两原告要求以蓝樽公司销售 “宝路”威士忌酒的数量与帝亚吉欧上海公司销售 “黑牌”威士忌酒的单位利润的乘积,作为确定两原告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但由于两原告无法提供 “黑牌”威士忌酒的单位利润,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侵权数量,同时结合洋酒行业内平均销售利润酌情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
据悉,这类计算方法作为赔偿标准在市二中院还是首次采用。
昨天,市二中院还对其他8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包括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 “葫芦兄弟”形象图案著作权、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发明专利、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 “NEC”注册商标等得到法律保护。
在本报关注的 “葫芦兄弟”商标侵权案中,市二中院认定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和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宏裕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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