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顶津食品厂的仓库中,堆积着多达数十吨的用于生产饮料瓶的原材料——塑料PET粒子。这些多出来的原材料,只有该公司原物料组的组长周某知道具体的数量。由于堆在仓库中长期无人过问,周某便动起了歪脑筋。2009年6月底7月初,周某找到担任仓库保管员的许某:“不如把多出来的货卖掉换点钱分了,反正也没有人发现。”许某欣然同意。
由于公司生产饮料瓶的实际耗料低于总厂的生产标准,扬州一家食品厂的原物料组的组长周某及仓库保管员等三人盯上了公司仓库中多出来的数十吨原材料。三个“油耗子”私自截留公司购进的34吨原材料,以25万余元的价格卖往浙江海宁。目前该案已由我市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原来,在生产饮料瓶时,总公司给每个分公司一个额定标准耗用值是25克。但由于扬州分公司的设备比较先进,实际生产一个饮料瓶只用了24.2克塑料PET粒子,每生产一个饮料瓶就要多出0.8克塑料PET粒子,去年一年多出了40多吨PET粒子,就给周某倒卖原料提供了便利。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原材料价值29万2千余元。
7月20日,周某与公司承包废品收购的赵某约定,由自己负责把厂里的账做平,而赵某则负责跟送货的驾驶员联系,并处理货物。7月26日,赵某打电话给送货的驾驶员,确认有货要发往顶津食品厂。于是,赵某让驾驶员到扬州北绕城高速的出口等他。中午12点左右,货车出现了。赵某提出,让司机把货发到萧山,并给4000元的运费,驾驶员同意了。不多时,仓库保管员许某就从公司赶了过来,把回执联上的字给签了,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
原来,赵某早就联系自己一个萧山的盛姓朋友,寻好了买主。盛某提出价格为7300元一吨,货物总计34.65吨,价钱是25万余元。在货物运往萧山的途中,赵某接到盛某的电话,让其将货物直接运往浙江下沙,并告诉他与一个林姓的老板当面“交货”。
27日的下午,林某给了赵某首笔货款10万元的现金,并答应剩下的钱会在两三天后打到赵某的卡上。7月30日晚,赵某私下“截留”了两万元,将8万元的现金交给了周某。
钱拿到手还没“焐热”,周某等人就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经人举报,7月31日的上午,周某和许某即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问话。而在同日,赵某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据周某案发后供述,原材料多出来,竟然是因为厂里的设备太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