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设计的一个男女形体形状的香水瓶,这种香水瓶既有实用的价值,外观也有艺术的美感。符合条件的实用艺术品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强度很大,体现在保护期非常长,如果权利人是自然人的话,那么保护期为权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同时,对实用艺术品我国专利法还提供第二种保护,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它是指对工业产品的有美感的设计,通过专利申请,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所以,对比一下就会发现,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强度要远远大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而且,著作权法的保护是自动产生,不需要申请,保护时间又很长,而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需要申请,花费申请费或代理费,申请时间比较长,且保护期限只有10年,所以,有的外资企业注意到了这一点,对一些作品不愿意申请外观设计,而是想要作为实用艺术品被著作权法保护。
所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什么才是实用艺术品?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即“实用”与“美感”。但是对这两个原则的定义是见仁见智,这就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如果在世博期间,有大量来自外国的展品被一些商家所仿制,而这些展品在中国又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很有可能这些展方在中国转而会寻求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这样就给法院带来很大的难题,以什么标准去认定“实用艺术品”就变得非常关键。
王教授介绍,前不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实用艺术品的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将有可能是世博类似侵权案的前奏。本案中,原告诉称其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儿童凳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实用艺术品,而被告的仿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庭认为,实用艺术品在著作权法里是作为美术作品而受保护,因此该实用品的艺术性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艺术性的最低要求,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过调查,法院最终认为本案的儿童椅和儿童凳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但整体上与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外形上区别不大,设计较为简单,没有达到美术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实用艺术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与实用艺术品有关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一直是著作权纠纷审判中的难点,关键在于对艺术性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往往难以得出一致的结论。但王教授认为不宜将艺术性不是很高的实用品认定为实用艺术品,否则,会使专利上的外观设计制度落空,也会使那些艺术性不是很高的实用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