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范兴儒三幅画被篡改使用
2006年,范兴儒发现,在兰州销售的由五粮液公司和花雨公司出品的丝路花雨白酒系列中,“魏晋风度”酒酒瓶、“波斯神韵”酒酒盒、“汉唐文明”酒酒瓶上,使用了其创作的“伎乐天”、“反弹琵琶”画作,并对画作做了添加、改动。当年6月,范兴儒要求五粮液公司停止侵权,遭到对方拒绝。更让他生气的是,2007年,范兴儒又在五粮液公司和花雨公司宣传网页上发现,其创作的“双飞天”画作的手中居然多了两个酒瓶。2008年2月20日,范兴儒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五粮液公司和花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余元,并在全国媒体上赔礼道歉。
享有“范飞天”称誉的著名画家范兴儒偶然发现,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他的3幅画作被复制用在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和甘肃花雨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花雨公司)的酒瓶外包装及两家公司网站上,范兴儒一纸诉状将两家酒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08年6月,兰州中院一审判处五粮液公司、花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20万元,未支持赔礼道歉的诉求。范兴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被省高院发回重申。近日,兰州中院重审该案,判决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对范兴儒3幅作品的使用,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并在《甘肃日报》上登载赔礼道歉声明。据悉,兰州中院已经向五粮液公司邮寄判决,但至今未得到回应,花雨公司不服判决,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庭审直击 两被告被判赔33万余元
当天的庭审中,五粮液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花雨公司认为,该公司酒瓶及网站上的“飞天”图案均是该公司自己创作的,蓝本是从市场上购买的“飞天”画作,该公司并未侵犯范兴儒的著作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公司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将范兴儒3幅作品用于酒瓶、酒盒外包装及网页,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范兴儒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对于损害数额的确定,范兴儒并未就其损害及两被告获利情况提供证据证实,故酌情确定赔偿33万余元。